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

更新时间:2021-04-19 11:24: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运输的项目中,有时候由于检验期限过短或者过长会导致许多意外情况发生,损害了彼此双方的利益,这个时候当事人就希望协商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1、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救助义务;

4、安全运送任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三、承运人的主要责任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的内容,为了不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彼此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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