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构成要件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拘束,此时要约对要约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其作出承诺时才具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找法网提醒您,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要约效力问题需要注意的有:
1.要约生效时间。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