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找法网提醒您,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的法律特征有: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即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