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找法网提醒您,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责任有:
1.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