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找法网提醒您,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
2.担保与反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反担保的注意事项有: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
4.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反担保所需的条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