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
反担保的作用可以体现在部分情况下,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反担保的含义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找法网提醒您,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