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变更如下: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该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生效条件如下:
1.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找法网提醒您,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2.承诺延误或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该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