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后可以主张缔约过失。如果合同被撤销的,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近代世界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找法网提醒您,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
合同缔约过失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