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的承担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权人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分为并存的债务转让和并存的债务转让,并存的债务转让并没有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对其有利的,所以无需经过同意;但需要通知债权人,才会对其生效。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找法网提醒您,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