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不需要经未成年子女同意。一般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个限制,无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3.保单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找法网提醒您,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生效的时间是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如果是附条件的,自条件达成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