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找法网提醒您,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自行约定,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人条件要求是: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与本案无牵连,且享有政治权利;
3.当事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4.没有法律禁止不得担任担保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