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概念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居间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中介人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居间合同的中介人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
居间合同不能随时解除。找法网提醒您,只有在以下情形出现的前提下,才可以解除居间合同:
1.因不可抗力;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间合同可以收房屋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