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找法网提醒您,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合同撤销权与抗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且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包括合同撤销权。撤销权在债权中是指债务人作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所以,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并不包括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