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赔偿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赔偿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法定性、相对性、补偿性。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找法网提醒您,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