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