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为何要设置反担保的原因:
1.为了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
2.为了促进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
1.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当担保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或担保合同中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3.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担保抵押权人是担保提起人,反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再次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合同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者反保证书,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