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永久抗辩权有什么原因

更新时间:2023-01-28 16:0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引发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四点,即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还有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免责条款,即发生不可预见等自然灾害,则可以免除责任,或者发生双方所约定的免责条款情形。
引发永久抗辩权有什么原因

  一、引发永久抗辩权有什么原因

  引发永久抗辩权的原因如下: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已过时效期限

  此处所指的时效乃指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权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权利的,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抗辩权分类的类型有哪些

  抗辩权分类的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找法网提醒您,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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