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2-05 13:4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主要是二者是否存在连带关系、是否可以部分履行等方面的不同。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个人合伙债务、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等。
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一、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是: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找法网提醒,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二、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三、如何解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解除的,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权利人免除责任人责任等情形时,连带责任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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