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退房屋,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
民法典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找法网提醒您,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需要赔偿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