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是,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实施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等。撤销合同应当尽到通知对方的义务。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是,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实施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等。撤销合同应当尽到通知对方的义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债务人和相对人,前者是债务人在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上有不合理的处分行为,或者其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等,而后者是相对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