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民法典 > 合同 > 合伙合同 > 合伙事务的执行
[民法典]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有哪些,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报告义务、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等。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等权利。

    合伙合同·07-15 14:04 | 合伙事务的执行
    已阅读:560
  • 解除合伙合同的条件

    现在有很多人会选择合伙人去创业,因为有时候个人是无法拿出很多资金去筹备事业的,如果找了合伙人后也要签订相应的合伙合同,而且合伙人是由合伙事务做出决定的,那么要解除合伙合同的条件有什么?接下来我们一起跟随着找法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吧。

    合伙合同·10-22 13:31 | 合伙事务的执行
    已阅读:437
  • 合伙债务执行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其次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是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10-13 15:35 | 债务债权
    已阅读:235
  • 合伙债务清偿的三大基本制度
    合伙人债务清偿的三大基本制度,第一、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第二、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第三、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
    10-13 15:33 | 债务债权
    已阅读:385
合伙事务的执行相关案例
合伙事务的执行相关文集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文章详情]
    发布于:2007-01-10已阅读1315次
  •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文章详情]
    发布于:2007-01-10已阅读11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