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应当继承债务。
1、继承人应当向被继承人的债权通告声明债权:对被继承人死亡,其债权人并不可能及时知晓。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或其他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以便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
2、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以遗产价值为限: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的要求,继承人在清偿死者的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不必清偿,例如死者有遗产1万元,债务有1万2千元,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只以死者遗留的1万元遗产为限,对超过遗产价值的2千元债务,继承人可不予偿还,这2千元就因死者的死亡而消灭。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
3、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例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财产应优先于执行债务。
4、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分担死者债务:在有多个继承人时,各个继承人应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5、遗产被分割后死者债务的清偿:在现实生活中各继承人可能未清偿债务,遗产就被分割完毕了,那么在处理死者的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6、执行遗赠时,不得妨碍清偿死者的债务:为了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的方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关于遗产继承数额,其实也就是遗产继承份额,指各个继承人可以实际分得多少遗产。首先要看有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有的话,要按照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
1、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其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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