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但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
所谓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二)第三人过错有哪些类型
1、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过错时减轻被告相关责任的事由。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的含义:
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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