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确实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伤,自己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只要坠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行为的,就需要对受害人依法承担高空坠物侵权赔偿责任。找法网提醒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