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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高空坠物什么部门管理

      高空坠物是国家土地房屋管理局部门管理。高空坠物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才可以不赔偿被高空坠物损害的人,其他人都要对被损害人进行赔偿,但这里的赔偿是共同责任人一起赔偿,并不是一人赔偿一次。

    高度危险责任·12-04 13:31 |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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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中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施工中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施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12-01 17:10 |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已阅读:150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条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条件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使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范围内、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
    01-05 15:29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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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其内容是交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01-05 13:45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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