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
生育即生殖繁衍后代,它使人类得以代代相传、生生不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作为人的每一个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也可以说,人们生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自己的延续、发展,并从中享受家庭乃至人类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其他乐趣与利益。为了达此目的,上一代从下一代一出生开始,往往更关心的是:下一代是否能为自己“传宗接代”。这就是为什么具有“男尊女卑”思想的人喜欢男孩而不喜欢女孩的原因,他们误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在今天“生男生女都一样,同样都是传后人”的思想里,实际上包含着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只要健康正常,都能完成人类最伟大的使命——延续后代:生育。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希望的是下一代从一出生开始就最好具有有关生育能力正常发展的健康状况和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并寻求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使人们能顺利实现其代代相传的愿望,即生育权应该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且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这才符合人类对其自然属性而产生的认识规律。
再看,民法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公民基于其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作为人都应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权利,是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 它始于公民出生, 终于公民死亡。经民法确认和规定的生育权,与其他人格权一样,也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公民出生时就应当享有直至其死亡。因此,生育权在本质上是人格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正如有的学者所主张:“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对此认为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公民的生育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