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纠纷的原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9-01 08:56: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也应当及时施救。那么生命权纠纷的原告有哪些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生命权纠纷的原告有哪些

一、生命权纠纷的原告有哪些

生命权纠纷的原告是生命权受侵害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生命权的内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三、侵害生命权是哪些责任构成

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主要方面与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1、侵害生命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1)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2、受害人的种类。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相对应,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分为以下三种:

(1)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

(2)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一般情况下,指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规定为限。另外还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

(3)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无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为其他近亲属。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权人已死亡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他受害人均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害。

侵犯生命权达到我国刑法规定中的程度时,则将构成刑事犯罪。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生命权纠纷的原告有哪些”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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