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属于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2-02-21 15:41: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通常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的,受损方可以请求侵害方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那么消除危险属于什么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消除危险属于什么责任

  一、消除危险属于什么责任

  消除危险属于财产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险的情形包括出现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民法消除危险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消除危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消除危险行为的,由于危险行为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消除危险属于什么责任的相关知识,综上,我们知道,消除危险的请求一般出现在财产权利被侵犯的情形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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