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障碍妨害物权的取得或变动,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
1、所有权人受到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时,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有权有继续受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
2、所有权人负有容忍妨害义务的,不享有上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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