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承认并履行该合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行为人因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该合同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合同因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