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可以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具体补办流程化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
2、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公告;
3、携带遗失说明等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