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阎良工作,房地产商是城建。
三个月前我出差途中托我父亲去售楼部选定一个车位,当时交付全款并取得发票,2周前我回来去小区地下车位看车位,看到几点问题1、是机械车位2、地下停车场没有电梯3、在我父亲选好的车位前方倒车区域新划分了3个地面车位,影响所选车位使用。(注:这3点都是我事先不知情的)。
鉴于我与物业公司未签订车位使用协议,以及我作为买方对想买车位的具体状况不够清楚知悉,我向售楼部(物业与售楼部同属一个房地产公司)提出退款请求,对方反映到领导后回复说退款可以,要交1000块违约金。
而我认为首先,不存在合约成立的情况,我们事先只是口头预留,具体情况还得我回来定,否则,车位使用协议也不用等我回来亲自签。其次,我作为买卖双方的一方,在对买卖物情况知悉不明确的情况下交易没有成立的条件,不仅不存在违约金,卖方还应该支付我车款利息。最后,物业在期间新划定的3个车位也没有与我沟通协商,这一点也有问题。
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工商局表示这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