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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人***;男;于2017年10月1日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并确定劳动雇佣关系,至今已在公司工作了7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现由于贵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即日起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请贵公司根据劳动部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两天内一次性支付本人全部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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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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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样写可以吗?是上交后就算解除劳动合同吗?还是先到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