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其中的一员》是200多名职工选举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书甲方:凡是与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与原单位乐山市......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8-12-14 13:21:34
问题描述:
我们是集体企业的长期合同制职工;去年9分厂在没有经营的情况下,不再为职工买保险。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28名职工签订了不平等的
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没有给经济补偿,解除合同后我们这28名职工还和退休职工在一起领取小工资《现在解体清算工作我还是其中的一员》是200多名职工选举出来的,现在他们说我们如果拿了经济补偿就没不能跟他们退休职工一起分财产,我们集体企业财产是大家共同创造的,为什么不可以参加分配集体财产。以下是我们当时的解除合同:有谁可以帮出注意谢谢!解除
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甲、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期为2010年8月20日: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三、本协议 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2010年8月20日 解除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年期劳动合同。 根据四川省长征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长乐综合加工厂签订协议,解除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乐山市长.....之间的隶 属 关系,对历史 遗留问题进行解决。按照协议约定,凡是与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与原单位乐山市......解除劳动关系,对此,经甲; 乙双方 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 二 :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三: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形成的集体财产的积累,按照其在厂工作年限享有与其他退休职工一样的分配权利。 四:乙方与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一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后,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与甲方没有关联。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乐山市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0年8月9日这样不同的两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推翻吗?第一份他们是为了拿去应付长征制药厂,说我们可以两边拿钱,现在他们不日认帐。我们是集体企业单位,而且都是20——30年的工龄,。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赔偿了我们还可以参与财产吗?告急谢谢!第二份是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样的两份协议第一份当时他们说是为了拿去《应付长征制药厂》的,第二份《没有拿给长征制药厂》当时没有给我们任何经济赔偿能否推翻这样的协议吗?这样的合同合理合法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