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外设店、开公司等,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请问:该用人单位的上述规章是否因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完全一致而无效?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