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由于项目资金缺口,信托公司与K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获1000万元。K设立本信托以1000万受让了B在A的28%的股权,B将股权转让款偿还A的借款;转让后该项股权继续作为A贷款合同的质押。
请问:现在那28%的股权到底是K还是B质押给信托公司的?它属于转质吗?若A未能到期还款,这28%的股权到底由谁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