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用之前说的那条申请劳动仲裁呢?用人单位却不愿意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费,打出来之后可以作为证据解除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8-12-18 01:49:35
问题描述:
我和用人单位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一条款用人单位是这样写的,“乙方工作一年后甲方为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本合同期间所发工资包含
社会保险费用。”这样的约定合法吗?我当时也不知道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就迷迷糊糊的签了。现在这条条款是否有效呢?我现在在和用人单位闹解约的事情,能不能用之前说的那条申请劳动仲裁呢?申请的话能成功吗?我们发工资没有打工资条,也没有签字之类的,是直接拿的现金。工资是800的底薪加课时费,照他的意思五险的费用是在底薪里面吗?事情原委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约,发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目前招不到学生,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让我去结算之前十天的工资,我即回复若是我同意解约用人单位要付与我
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费。用人单位却不愿意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费,突然改口说给我另外安排工作,工作为招生人员,工资降低为1200/月。我拒绝调整岗位及工资,用人单位想以此为借口让申请人提出辞职。这样该怎么办?我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劳动局要求我拿出用人单位发出的解聘通知书面材料,今天去找他们开,用人单位拒绝开解聘通知。说是后来给我调整了岗位的。若是我把之前的用人单位说解聘的消息到移动营业厅打出来,营业厅能答应吗?打出来之后可以作为证据
解除合同吗?或者是照个照片之类的。请高手支招。本人意愿是解除合同并且拿到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费。 合同是2011年2月10日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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