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更新时间:2018-12-18 11:24:12
问题描述:
以下为本人的基本要求事项和事实理由,请朋友帮忙把这份申请做些修改。非常感谢!请求事项: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确认已经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交1998年5月-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2008年2月1日-2009年1月1日)。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作年限:1998年5月-2011年5月),并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8年5月受聘于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并根据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从1998年6月---2011年5月,被申请人单位分别以150元/月工资提高到350元/月工资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在2010年12月根据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向被申请人单位书面请示要求缴纳社保金和提高工资,单位领导以口头告知申请人,不能帮交社会保险,理由是:1、单位没有钱,2、申请人是聘用工;不是考试录用,不是财政发工资,于是一口拒绝了申请人的所有请求,并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愿意做就自动辞职,下个月要调人员过来替换,限制申请人两天时间考虑。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所规定。被申请人单位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单位应当向申请人缴纳(自用工之日起)的社保金和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15400元),申请人月实领工资为(基本工资350元+补助200元+夜餐费150元)=700元。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仅有35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单位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公正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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