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作废了
更新时间:2018-12-19 11:40:23
问题描述:
但我了解到新《合同法》中的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上面引用的《合同法》中的第十四条,我现在的情况是已经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想问的是如果我现在签定了固定期限合同,那我之前工作的七年工龄是否作废了,我有权利向公司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说是在合同中加入我入职的时间这样来确保我的权利,也或者是我还有其他的权利,请老师们为我解惑,小女子感激不尽!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