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6月休产假后返回用人单位上班,我不同意,只多给了我一个月的工闪资,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8-12-20 18:00:17
问题描述:
我2007年开始在
用人单位上班,2008年用人单位才与我签定
劳动合同,合同上签的是‘统计’合同期为3年就2010年12月30日到期,在2009年6月休
产假后返回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不让我做‘统计’叫我做‘质检’一直到2010年8月23日,可用人单位要我到车间做普工,我不同意,用人单位就在2010年8月30日的时候把我解聘了,只多给了我一个月的工闪资,请问这是否合理?我应该得到那些补偿?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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