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买房或建自已解决住房问题,按出资比例,合同订立后,原告又于被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不同意
更新时间:2018-12-20 21:08:47
问题描述:
1999年底,原告人张某调至某县劳动局工作,因为劳动局无房安排其一家居住,局领导批准借给张某10000元,由其买房或建自已解决住房问题,2000年底,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县城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有三间瓦房要出卖。原告便找中间人与被告协商买房。双方商议房价15000元。原告征得原单位同意后,与2001年4月2日双方计立书面
买卖合同。全同载明:王某愿意将自有的3间瓦房以15000元出卖,按出资比例,东侧2间房子归劳动局所有,西侧1间房归张某所有。均由张某居住。合同订立后,被告即将西边1间房腾出来让张某居住。原告接受后,将此房铺了水泥地板,粉刷了墙壁,修了锅灶,安了大门。又在小院子里盖了小厨房。于5月1日搬过。5月18日,原告将房款交给被告,被告则将房产证交给原告,5月22日,原告又于被告办理了
房产过户手续,房产所因为工作繁忙,将原告的费用收取后,并未办理审查。6月4日,被告反悔,要求
解除合同,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关系。请谈谈你对该案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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