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因我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请问各位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更新时间:2018-12-22 19:26:12
问题描述:
我们5个人,全部都属于某公司的正式员工。我们进公司最早的是2010年2月3日,最晚的2010年6月进的公司。我们都是按照公司领导口头上的规定完成了三个月的实习期(第一个月无任何工资,第二和第三个月每月800元整的实习工资)。进公司面试时,领导人员告知,第四个月转正后工资为800元底薪+200元绩效+100元话费补助+100元生活补助+提成(以及五险,公司出70%个人出30%),工资拿下来每月1700元左右,并承诺人招够后实行早晚班制度,但从进公司至今我们一直都是上通班(早8:20上到晚18:30,做完整天工作最早也是8点到家)每星期不定期开会,最多达3次每星期,开会完已是夜里10点左右(都未吃饭),一直持续。

??????在2010年8月开始,公司领导称老板现在是亏损状态,所以强制性要求每月月头只发总工资的70%,待月末返款下来后,公司盈利便发员工的30%,但现在员工未认知什么是叫盈利,为什么要扣除我们的30%工资,(何况我们已经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限,我们已经做好了我们的本职工作。领导称如果公司亏损,要从我们30%中扣除15%来弥补公司亏损,我们并非投资人也并非经销商,已经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亏损好像与我们无关)到现在已经有一同事因正常辞职后领导告知不予发放应有的30%以及各项保险费用,至今仍未拿到4个月的每月总工资的30%合计:2300元左右,以及各项保险费用。在职期间,我们已经多次向领导提出合同协议的签订以及保险的购买,因公司领导称近期无时间去处理,一推再推,最后都不了了之,从未协商成功,从未给过任何肯定答复。因11月工资没有任何加班费及各项奖励,每人手里拿到的工资只有700元,因多次跟领导协商无效,因无理由强制性拖欠工资,我们已经无法正常维持生活,我们做出了消极的行为在2010年12月4日“罢工”在离开公司之前我们在领导规定时间范围内把营业款全部已在当日内进账(在下午的3:50左右进账完毕,在当日无奈的罢工期间,作为安全考虑,担心如果把钱留在公司内害怕被无良的两位领导拿走,并诬陷我们携款潜逃,所以我们只有把钱带到银行进账,过后4点多公司领导在知道我们罢工后,下午5点左右打电话来询问,我们已经告知领导:钱已进账,我们因老板无理由强制性拖欠工资,要求辞职!领导却说我们携款潜逃,并称要报警,我们已经说的很清楚钱已经进账,但是无良的领导找理由说:信号不好听不见,把电话挂断后报警,5点左右我们接到派出所警员的电话要我们所有员工回去调查,我们很惊讶,因为我们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公司为何污蔑和诽谤我们,这是对我们人格的严重侮辱及践踏,到了派出所调查完后,公安机关证实我们并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造成刑事纠纷。

之后离开派出所。在派出所外,有员工平生第一次见到并确定是我们公司老板,之前老板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在警官面前找无理的理由,辞退我们所有员工,但是之后又把所有员工叫回公司商谈,叫我们所有人如果干到2011年的1月31日,才发放每个月的30%,老板说:现在不管什么理由辞职或我辞退你们,你们都无法拿到每月30%的工资,之后协商未果,因我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工作到2011年的1月31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向各位律师咨询,我们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权益。

????今天我们又找老板谈,结果老板称没有必要,没有任何价值和我们谈,但是我们还是直接到了公司找到老板,老板还是很肯定的说拿不到每月暂扣的30%,我们再次沟通失败,已经对公司老板的做法很是不满,全公司员工都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当到了劳动保障局,我们也碰了很多钉子,但不知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为何是对我们不理睬的态度,把我们当球一样,监察科踢到仲裁科。仲裁科踢到监察科,奔波了一天没有任何收获,仲裁科称就算要申请劳动仲裁,也要等到明年3月,因为已经排满,请我们到监察大队。当到了监察科,监察科需要我们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我们在公司任职这么久从未见过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到工商局也查询过,也一无所获,不知道老板是否是无照经营,请问各位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呢,难道“为民”都是说了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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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018-12-22 1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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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正式员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18-12-22 19: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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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也就不存在拖欠工资不得超过多长时间的问题。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需要把握好这个时效。
    3、建议你跟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保 。前提是你要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时间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这个最重要)、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明等。
    2018-12-22 1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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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018-12-22 1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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