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由部门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有否有规避发放赔偿金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8-12-24 02:08:05
问题描述:
因公司业务转移至外地,本地部门人员无法安置,按照合同规定应在本月15日发放上
月工资,但公司故意迟迟未发,并授权
其他公司接收部门人员,且工作场地转租该接收公司。新公司领导在部门工作现场以开大会的形式通知:以签署新公司新公司工资确认单为前提员工可立即发放上月工资,未签署的员工在其租赁该场地后不许进入,以上情况部门领导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公司人事负责人后,却未有相应领导及人事负责人出面回应解释,导致员工罢工的行为是否应由部门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当部门全体员工在本月底要求公司必须及早发放上月工资并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时,公司领导仍坚持员工应先签署新公司薪资确认单,签好后当天工资发放,这样是为员工考虑,待员工能适应后,公司会主动与员工解除之前的合同,再谈赔偿问题,请问这样是否违反
劳动合同法?公司是否有否有规避发放赔偿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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