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想知道这一条的意思?
如:合同到期三个多月,公司都没有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决定仲裁向公司要双倍工资,公司这时决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又不续签了,公司还要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吗?谢谢!(中间员工有告诉公司合同过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