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年后,因某甲要回南京老家,就将该房屋以10.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在同一幢楼上的某丙。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某丙要看房产证,某甲说房产证放在南京家中,并说该房是其个人几年前用4.4万元钱买的。2006年4月15日,某甲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某丙,并在南京老家与某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某丙的购房定金2万元。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后,某甲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给了某丙(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还是原房主的名子),并出示了该房的房产证。某丙见房产证上还有一个共有人某乙时,当即提出了责疑。某甲称当时该房是其一人买的,只不过是某乙在帮助其办理房产证时,把名子加上去的。并且,某甲保证说,这没有关系,这么多年某乙也没有谈房子的事,合同上也写上了违约责任,一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来,某丙多次催促某甲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因有共有人某乙的原因,直到2008年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某丙不得已将某甲告上法庭。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某丙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