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8-07-19 15:38:38
问题描述:
2010年5月7日,我与某
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2010年9月,我因有事要回老家,提出辞职,但单位要求提交
辞职报告,否则按单位规定不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要视为旷工。我遂于9月24日递交辞职报告,要求10月22日回家。后我因故未于10月22日回家。2010年10月26日下午,我在用人单位车间被车床切断两根手指,被送至医院就医,单位为我支付了医疗费、10月份整月工资、11月份的生活费,但双方对事故的赔偿未能协商一致。2011年3月2日,我申请
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我与橡胶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问:我与用人单位在我提交辞职申请后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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