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因为我户口在上海,所以跟资方商谈的是社保由我自行承担,与公司没有关系,
合同年薪40万,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津贴8000元,剩余部分16万,合同中没有明文约定
发放时间,合同中指出劳动者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明文规定考核比重。在签署合
同时,老板的女儿(财务部)跟我口头提出,考核部分体现在基本工资里,金额不超过3000
元/月。
6.24日老板与我约谈,说目前技术中心的项目进展延期,对我的工作不满意,希望要么双方
解除合同,要么降级降薪留用,我对降薪降级的建议予以反对,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同意我
的服务期履行到6月底结束。双方随后就解除合同的薪酬支付展开协商。我提出此次解除合
同,除了正常支付按月计算的5,6月份工资(该公司在每月月底支付上月工资,目前还有5
月,6月工资未做支付)外,截至目前为止,我已在公司工作5个月,后面一次性16万的工资
按服务比例来说是66666元,我需要他完成支付。而老板提出,他只想支付5,6月份的工资
,并且还要按公司的考核进行扣除。
我的疑问如下:
1.我主张的66666元在合同没有明文约定条件下,是否可以在此次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2.5,6月份工资是否应当在本次解除合同6.30日结清。
3.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
为代通知金.目前资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和月份最大可以按多少计算,因为月基数有12000元,20000元,33333元(40万/12月)三个
选择,因为此次解除合同提议并非提前一个月告知,我是否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补偿金。
4.目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果到月底双方都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我在本月底是否离开公司时
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