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5日),公司下发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提出的解约理由有二: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我在该公司工作近五年,合同还有一年多到期,无法接受公司秘密裁员且回避补偿金的做法。事实上,裁员前一个月,因表现优异公司曾打算让我升职,但由于新岗位专业需要原因,本人向公司说明并婉拒,故我一直在原岗位上班,并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所谓的解约理由非常荒谬(有公司内部QQ聊天记录,可证明:A公司变相裁员事实存在;B裁员协商未果回原岗位后公司未安排工作;C公司裁员前打算提升本人职务,所谓不胜任工作理由荒谬;)
此外,公司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延迟支付薪资;社保未及时缴纳,且未主动向员工说明
请问:1、我这种情况,公司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我应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还是应该立即提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仲裁胜算如何?
3、公司要求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不认同解约理由,但人事说是正常程序,故我签字。请问会不会对仲裁产生不利影响?
4、若提请仲裁,结果未出来前,是否应继续上班?
希望大家帮助指点,谢谢。
PS:按劳动法,公司违法解约,单倍补偿应赔付我约3万元(我不确定是否应申请双倍补偿),本人有意委托律师代理仲裁,主管部门是成都锦江区劳动局。本地有愿代理的律师大大,可给本人发QQ邮件(27880476),请顺便说明:赢得仲裁把握,收费情况和方式,如需本人提供其他证据或情况,也请一并说明。条件适合者会深入探讨,无论条件是否适合,当天都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