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东当时将房子租给我时,整栋房几乎已经租满,当时房东并未将租户的押金(大概等于一个月房租)移交给我们,在合同到期时有权力要求我退还租户押金吗?签订合同时,房东收取了我6万元的房屋押金,现在房东以要求我退还租户押金(因为我不退还的话,租户退房的时候肯定会找下一任承包人退还押金)为由,准备在我的房屋押金中直接扣除租户的押金。?
2、房东将房屋交给我时是2年前的10月底,当时上一任承包人已经预收了一部分11月的房租(例如10月20日的时候预收未来一个月即截止到11月20日的房租)了,平均下来大概收了11月一半的房租,房东并未要求承包人退还。而我们在11月的时候上交给房东的则是整月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房东现在是否有权要求我们只能收取截止到10月底的房租,我们是否有权像上一任承包人一样,在10月30日前都可以预收后续一个月的房租。?
3、另外,当时我支付了上一任承包人一笔转让费,我是否有可能收回我的部分转让费?因为我看到好像有过房东把店铺租给别人,但几年后房东要把店铺收回去的时候,需要支付给最后一个租户转让费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