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要怎么界定呢?不上班需要请假吗?请问我这种情况能通过劳动仲裁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8-12-31 07:56:48
问题描述:
假设原
劳动合同里约定的薪资是5000(基本工资4000+1000两个周六加班费),签的是3年,在第一年以后已经涨到了6000(有签过加薪文件),第二年涨到7000(没签过加薪文件,但每月的工资单显示已经有增加了),现合同到期单位要求与我续订,但新合同改为5天制就降低了条件,从7000降到4200(仅五天制),但与原劳动合同里的基本工资比有提升了200,这种情况要怎么界定呢?合同是5月1号结束!公司只提前了3天告诉我。前两天我拒绝了签字现在合同期已过,下周5月3号开始我还用回去上班吗?不上班需要请假吗?因为打算去申请
劳动仲裁,所以请问我这种情况能通过劳动仲裁得到
经济补偿金吗?烦请各位律师们能告诉我接下要怎么做吗?要先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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